GB 21555-2008 英文版(www.GB-GBT.cn):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-- Double-bang firecracker (product of aerial)提供资金炒股
GB 21555-2008: 烟花爆竹 双响(升空类产品)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 21555-2008
烟花爆竹 双响(升空类产品)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
前 言
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,其余为推荐性条款。
本标准根据烟花爆竹行业的市场需求及生产和发展的情况而制定。
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。
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、河北省蠡县德茂花炮厂、内蒙
敖汉旗德茂花炮厂、江苏省高邮市实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、江苏省高邮市送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、江苏
省高邮市东风花炮厂、江苏省高邮市恒丰花炮厂、江苏省高邮市光华花炮厂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杜元金、栾立群、李学哲、黄茶香、张继云、李增义、李亚军。
GB 21555-2008
烟花爆竹 双响(升空类产品)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双响(升空类产品)的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
运输、贮存的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双响(升空类产品)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 10631-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
GB/T 10632-2004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
QB/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
SN0306.4-2006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则 第4部分:安全性检验
3 术语和定义
GB 10631-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4 分类
双响分为C级、B级两个级别和一号、二号两种型号,见表1。
5 技术要求
5.1 外观
应符合GB 10631-2004中5.3的要求。
5.2 部件
5.2.1 引火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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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.1.1 引火线表面整洁干燥,无破损漏药、无空引、无霉变。
5.2.1.2 引火线应在3s~6s引燃主体。
5.2.1.3 引火线应安装牢固,应能吊起产品的自身重量,并持续60s不脱落。
5.2.1.4 引火线安装部位与燃放说明应在同一视面,点火处应有明显标志。
5.2.2 筒体
5.2.2.1 筒体材料宜用板纸,禁止使用草板纸、金属材料、塑料配件。
5.2.2.2 筒体应粘紧牢固,正常条件下装卸、运输、贮存过程中不开裂,不散筒。
5.2.2.3 筒体外径、壁厚和长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5.2.2.4 筒体底面应平整,筒体直立于地面不得倾倒。
5.2.3 封头、封底
5.2.3.1 封头、封底宜采用手工钉头、拨底工艺,封头、封底应使用密度小于0.75g/cm3 的轻质品或易
碎品,禁止使用不散开的硬质品。
5.2.3.2 封头、封底要紧密,不得漏药。
5.3 药种、药量和安全性能
5.3.1 药种
应符合GB 10631-2004中5.5.1的要求。
5.3.2 药量
5.3.2.1 双响单个最大装药量、发射药和爆响药最大药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5.3.2.2 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在10g或10g以上的允许偏差为±10%,在10g以下的允许偏差为
±15%。
5.3.3 安全性能
应符合GB 10631-2004中5.5.3的要求。
5.4 燃放性能
5.4.1 发射高度
5.4.1.1 C级发射高度大于等于20m。
5.4.1.2 B级发射高度大于等于30m。
5.4.1.3 燃放时不得出现窜结、低炸、火险和单响(发射药未点燃,引线直接引爆爆响药)。
5.4.2 发射偏斜角
升空发射偏斜角度小于等于22.5°。
5.4.3 声级值
爆响的最大声级值小于等于140dB。
6 试验方法
6.1 外观
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。
6.2 部件
6.2.1 引火线
6.2.1.1 引火线外观: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。
6.2.1.2 引火线引燃时间检验:用两块精度不低于0.1s的计时秒表测量引燃时间,取其平均值,采用
四舍五入法,精确到0.1s。两秒表读数偏差不大于0.5s时,检验结果有效。
6.2.1.3 引火线牢固性检验:用砝码或弹簧秤给引火线施加100g拉力,保持60s,引线应不脱落。
6.2.1.4 引火线安装部位: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。
6.2.2 筒体
6.2.2.1 筒体材料: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。
6.2.2.2 筒体牢固性:将筒体从50cm高处向厚度为3cm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,观察筒体是否开裂、
散筒,每个样品重复三次。
6.2.2.3 筒体尺寸
6.2.2.3.1 长度检验: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直接对产品的不同方向测量三次,取其平均值。
6.2.2.3.2 壁厚检验: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直接对产品的不同位置测量三次,取其平均值。
6.2.2.3.3 外径检验: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直接对产品的上中下不同位置、不同方向测量三次,
取其平均值。
6.2.3 封头、封底
6.2.3.1 解剖产品,取出封头、封底物,分别测量封头、封底物高度和直径,测算出封头、封底物的体积,
用感量千分之一的天平分别称量封头、封底物的质量,即可测出封头、封底物的密度。
6.2.3.2 将主体呈水平状拿住,从50cm高处向厚度为3cm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,观察封头、封底是
否散开、漏药,每个样品重复三次。
6.3 药种、药量和安全性能
6.3.1 药种
按SN0306.4-2006中的附录A规定执行。
6.3.2 药量
按SN0306.4-2006中的5.3规定执行。
6.3.3 安全性能
按GB 10631-2004中的6.4规定执行。
6.4 燃放性能
6.4.1 发射高度和发射偏斜角度
按GB 10631-2004中的6.5.2、6.5.3规定执行。
6.4.2 声级值
按QB/T 1942规定执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组批
以相同原材料、相同工艺条件、同一生产线和班次生产的品种、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。
7.2 出厂检验
7.2.1 出厂检验抽样方法:按 GB/T 10632规定执行。
GB 21555-2008
7.2.2 出厂检验项目:标志、包装、外观、部件、药量、燃放性能。
7.2.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家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,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7.3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投产前;
b) 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时;
c) 原材料、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;
d) 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7.3.1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:按GB/T 10632-2004中的4.1.5规定执行。
7.3.2 型式检验项目: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。
7.4 验收规则
按GB/T 10632规定执行。
7.5 结果判定
按GB/T 10632-2004中的4.4、4.5和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 标志
产品标志应注明级别、型号的最大装药量,警示语应注明严禁手持燃放、严禁横放、严禁斜放、严禁
倒放,燃放说明应注明燃放时必须垂直于坚硬平整的地面和稳立地面。其余按GB 10631-2004中的
5.1规定执行。
8.2 包装
按GB 10631-2004中的5.2规定执行。
8.3 运输
按GB 10631-2004中的8.1规定执行。
8.4 贮存
按GB 10631-2004中的8.2规定执行提供资金炒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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